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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82-1989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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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执行标准信息一览:

GB 10682-1989.Tabul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
GB 10682参照采用1 EC81《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 1984年第四版)。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GB 10682规定了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适用范围
GB 10682适用于普通照明用的预热式阴极管形荧光灯。灯由50Hz交流电源供电和用相应的镇流器配合工作,在90%的额定电压和10~35C的温度下能满意地启动,并可在90%~110%的额定电压和10 ~ 50C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2术语
2.1管形荧光灯: 玻壳为直管形或环形的低气压汞蒸气放电灯,其大部分光是由放电产生的紫外辐射繳发管壁上的荧光粉层而发出来的。
2.2寿命:指灯燃点至“烧毁”或燃点至不符合本标准第4.7条规定的流明维持率要求时的小时数。
2.3额定寿命: 指(由生产厂家)宣称的寿命。
2.4类别: 指具有相同的额定电特性和相同的外形尺寸的灯。
2.5型号: 指具有相同的光度额定值和颜色特性的同- 类灯。
2.6批量: 指同一次提交的、用作交收试验的同一型号灯的全部数敏。
3产品分类
3.1灯的主要尺寸及灯头型号应符合图1、 图2、表1和表2的规定。
6验收规则
6.1为了检验灯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生产厂应进行交收试验、例行试验和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商业部广]和生产厂可进行比较试验。
6.2交收试验的灯应按附录A (补充件) A1条规定的方法抽取。交收试验的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表6的规定,转移规则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3例行试验的灯应按附录A (补充件) A 2条规定的方法抽取。例行试验的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受试灯管若有-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表7规定,则认为例行试验不合格。
6.4 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研究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6.5例行试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中70%额定寿命的流明维持率每年不少于-次)。每当灯的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灯的性能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
6.6 制造厂可向订货方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6.7本次 例行试验结束以前,制造厂质量检验部广或订货方可按上次例行试验结果验收产品。若与本次例行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则以本次例行试验结果为准。
6.8为了 检查生产厂的试验结果是否与市场抽样的试验结果相一致,商业部[ ]和生产厂“应按附录A的A 3条规定的方法从市场抽取样品进行比较试验。市场取样的数量及对比试验中允许的不合格灯数应符合表8的规定。如果市场抽样中不合格品的实际数超过允许数,则认为市场抽样与生产厂抽样结果不致。此时,生产厂应与商业部门联合研究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检测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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