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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689.12-1984皮革一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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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执行标准信息一览:

GB 4689.12-1984.Leather - Determination of water and other vo]atile matter.
GB 4689.12规定了测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方法,适用于各种方法鞣制的各种类型皮革的各个加工工段。
用干燥的办法来精确地测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升高温度时其他挥发物会逸失,鞣质和脂肪会被氧化。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还会留在皮革内。
1定义
1.1 挥发物含量:皮革在102土2 C温度中干燥到恒重时所失去的重量。
1.2 恒重:皮革在烘箱中干燥1 h后,前后两次重量的差不超过原始重量0.1 %时,即作为恒重。
2仪器
试验室通用仪器和特殊仪器。
2.1上过 釉的瓷坩埚。
2.2 烘箱:配有风扇,温度能控制在102土2 C的范围内。
2.8具磨口 塞的称量瓶。
3取样
3.1整张革: 如果有关双方对取样无其他共同的协定,可按照GB 4689.3-84 《皮革一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进行取样。试片可按GB 4689.1- -84《皮革一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规定的方形样块,上切取。
3.2 其他:可根据需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取样。
4操作方法
4.1样品制备按GB 4689.11-84《皮革一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的规定。称取3~ 5 g制备好的样品(准确到0.001g) ,并在102土2 C温度下干燥到恒重。第一次称重应将试样在烘箱中连续放置6 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0.5h后进行。继续干燥1 h,冷却0. 5h后再称重以验证其是否恒重。如果再次干燥称重后,其重量的减少超过4 mg,应继续干燥,但总的干燥时间不得超过8 h。
5结果的表示
5.1 计算

检测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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