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的要求:
REACH法规第7.2,7.3,7.4,7.6以及57,59条中都涉及了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对欧盟外的物品制造企业而言,符合了以下的条件,就需要向ECHA进行通报:
该物质按照程序被列入了附件XIV中;
物质在在物品中总含量超过了1 t/a/每制造商或进口商;
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了0.1%(质量分数);
该物质未就此用途进行注册。
此外,若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包括处置在内的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以排除向人类或环境的暴露时,则无需通报,但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说明。当物品在物质列入附件XIV之前就已制造和/或进口(注意:此处的制造和/或进口是针对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而非针对欧盟外制造商!),此时也不用进行通报。因此,并不是所有的SVHC都需要进行通报!
2. 通报的信息:
依据REACH法规第7.4条的规定,通报的信息应包括: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身份及联系方式;
注册号(若有);
物质的特征;
物质的分类(ECHA给出);
物品中此类物质的用途的简述及物品用途的简述;
物质的吨位范围,如1~10 t,10~100 t 等。
3. 通报的期限:
SVHC物质被确定后的六个月内,*批通报自2011年6月1日开始。
4. 企业的应对解析:
欧盟对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要求,主要是基于此类物质的毒性及对人体和环境的有害性。
关于通报,应该是由欧盟境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来完成。中国企业作为欧盟外的物品制造商,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判断自己的产品中含有的物质是否是需要通报的物质,来配合欧盟的进口商完成通报的工作。
截至2010年2月1日,ECHA共发布了两批的29种SVHC物质,第一批的15种中列入附件XIV的共7个,此外,由于在法规的7.3条中规定了当对人体或环境没有暴露的时候,可不进行通报。但值得企业注意的是,由于证明没有暴露的时候涉及到对物品各阶段的暴露途径的描述,其中既包括了对物品的使用特性等的认知,还有对其生命周期的认知;同时还有对物质性质的认知。此外,还需要建立一定的暴露模型,并对其量化,证明在全生命周期内均没有释放(可能涉及到测试)。因此,证明没有暴露可能对企业而言,比进行通报更困难。
附件XIV
名称 | 理化性质 | 用途 | 涉及产品 | 替代物 | 注意 |
1,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 | 淡黄色针状晶体,一种人造麝香,具有强烈的麝香气味,留香持久 | 用于化妆品香精和皂用香精等定香剂 | 化妆品 | 多环麝香 | vPvB物质 |
六溴环十二烷(HBCDD)所有有关联的主要非对映异构体 | 白色晶体,两种异构体(熔点分别为:167~168℃,195~196℃) | 用作添加型阻燃剂,用于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聚丙烯、涤纶等织物的阻燃剂 | ---- | 十溴二苯乙烷,溴化环氧树脂、二溴辛戊二醇等 | PBT物质 HBCD属于挪威PoHS管控物质 |
短链氯化石蜡C10-13(SCCPs) | 氯含量:42%、48%、50~52%为淡黄色粘稠液体,65~70%为黄色粘稠液体 | 氯含量:42%、48%、50~52%可作增塑剂 | 用于电缆、制水管、地板、薄膜、人造革、塑料制品等 | 中链氯化石蜡(C14~17) | PBT物质,vPvB物质 金属加工和皮革中的短链氯化石蜡未获豁免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醇)酯(DEHP) | 无色无臭液体,不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矿物油等 | 聚氯乙烯和氯乙烯共聚物的增塑剂 | 塑料制品中基本均含有,可作某些物品的原料,如油漆、橡胶管、化妆品、玩具等 乙酰柠檬酸三丁酯(ATBC)、植物油基增塑剂等 | 乙酰柠檬酸三丁酯(ATBC)、植物油基增塑剂等 | 生物毒性 各国对DEHP 均有限制:FDA限制使用DEHP的食品包装材料;EPA规定饮用水中的DEHP含量不得超过6 ppb;美国规定,用于PVC中的DEHP含量需小于3%;欧盟的1999/815/EE规定接触口腔的玩具制品中不得含有超过0.1%的DEHP;希腊、挪威及瑞典全面禁止聚氯乙烯中含有DEHP;日本婴儿及幼童的软胶玩具中不应含有DEHP; 油画中的DEHP未获豁免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无色液体,不溶于水,但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机溶剂 | 用作塑料、合成橡胶和人造革等的常用增塑剂 | 用于制造油漆、站剂、人造革、印刷油墨、安全玻璃、赛璐玢、染料、杀虫剂、香剂溶剂、织物润滑油剂和橡胶软化剂等 | 生殖毒性 油画中的DEHP未获豁免 | |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DMA) | 白色晶体粉末,熔点89~90℃,溶于丙酮、甲醇,难溶于苯、乙醚 | 制备偶氮染料;硫化剂;树脂固化剂 | 染料、合成橡胶、环氧树脂等 | 致癌 油画中的DMA未获豁免 |
检测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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