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净化器进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市场,必须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的CARB认证。
根据本法规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市或出售的空气净化装置均须*先通过检测和认证,包括通过互联网出售的空气净化器。任何个人或企业如欲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任何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以用于或计划用于使用空间内,须保证装置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的认证,所产生的臭氧排放浓度不超过百万分之 0.050 (ppm)。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一种耗能产品,用于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 但不限于过敏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 雾气、气体或蒸汽以及有味化学物质等。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净化个人周围的 空气(个人佩戴或携带的装置)、用于任何大小的房间、用于整个房子或建筑物,或用 于汽车内的任何尺寸的便携装置,以及可安装于墙壁、天花板、柱子或其他室内表面的 独立装置。这些可能包括机械空气净化器(例如仅带有摺叠式过滤器的净化器)、负离 子发生器、静电除尘器、光催化氧化空气净化器、等离子束发生器、电晕放电或紫外臭 氧发生器以及采用其他技术的空气净化装置。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所有电子空气净化器(即静电除尘器、负离子发生器、 光催化氧化装置和所有其他不符合以下“仅机械过滤”定义的空气净化器)均须接受检测,依据标准ANSI/UL 867,此标准包括电气安全要求,以及臭氧排放检测。
“仅机械过滤”装置必须满足ANSI/UL 507,这是一项不含臭氧排放检测的电气安全标准。“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器仅通过物理障碍过滤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而不借助电子技术,即强制使空气通过一个过滤介质。用于制造过滤介质的材料包括如活性炭、纸、泡棉、合成物、陶瓷或天然纤维等物质。
使用紫外灯的机械过滤装置不仅须满足标准 ANSI/UL 507 的电气安全要求,而且还须通过ANSI/UL 867的臭氧排放检测,但是便携式的空气净化器已豁免臭氧排放检测。
通过CARB认证的空气净化器,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Meets California ozone emissions limits. CARB certified.”
检测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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